(2015)莆刑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江文昌犯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文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709号罪犯江文昌,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台湾省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大队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3日作出(2004)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0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江文昌于2004年12月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2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67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26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其刑期自2009年11月24日至2027年2月2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江文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1年12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32.4分。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缴纳没收个人财产款人民币6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文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及其在间隔期内的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文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11月24日至2025年6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