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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后×1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后×1,后×2,后×3,熊×,杨×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38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后×1,男,35岁(1979年10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告人后×2,男,30岁(1985年4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告人后×3,男,31岁(1983年8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辩护人杨红军,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熊×,女,27岁(1987年12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告人杨×,女,36岁(1978年10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后×1、后×2、后×3、熊×、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后×1、后×2、被告人后×3及其辩护人杨红军、被告人熊×、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后×1伙同后×2、后×3、熊×、杨×、李×(另案处理)自2014年8月份,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一出租院内,未经北京×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私自灌装七种牛栏山白酒,2014年9月19日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牛栏山各种白酒6862瓶,共价值人民币71659.5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后×1、后×2、后×3、熊×、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后×1、后×2、后×3、熊×、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后×3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在本共同犯罪案件中起直接决定作用的是案外人陈姓男子,被告人后×3提供散装白酒的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作用小,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后×3系初犯,无前科和劣迹。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8月始,被告人后×1、后×2、后×3伙同被告人熊×、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北京×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许可,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一出租院内,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牛栏山”相同的商标私自灌装”牛栏山”白酒。2014年9月19日被民警查获,并当场查扣46度500毫升”牛栏山”二锅头白酒2291瓶、42度265毫升”牛栏山”陈酿白酒300瓶、42度500毫升”牛栏山”陈酿白酒3065瓶、42度2升”牛栏山”桶装白酒994桶、35度500毫升百年”牛栏山”红瓶6年白酒144瓶、38度500毫升百年”牛栏山”红瓶8年白酒8瓶、38度500毫升百年”牛栏山”红瓶10年白酒60瓶及商标、产品合格证、包装箱、压盖机、白酒原料、空桶,上述”牛栏山”白酒共计5868瓶及994桶,价值共计人民币71659.5元。经商标注册权人鉴定,带有”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物品均系侵权产品。被告人后×1、后×2、后×3、熊×、杨×于当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后×1、后×2、熊×、杨×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后×1的供述证明:我和我爱人杨×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租了一个院子,当时租院子就是为了生产假的”牛栏山”白酒,一周后后×2和其爱人熊×来找我们,我们四个人一起在租住的院子里生产冒用”牛栏山”品牌的白酒,我一个叫后×3的堂弟从门头沟酒厂用金杯车从外面把散装白酒拉到我们租住的平房,酒是用塑料桶装的,我们再把酒直接灌装到我们贴好”牛栏山”商标的瓶子和桶里,然后对外销售。灌装白酒的商标、包装盒、包装箱、酒瓶等物品是我通过网上聊天认识的陈姓男子约半个月之前送过来的。我们生产的假酒有白瓶的,有塑料桶装的,有百年6年的,百年8年的,百年10年等7种。警察到我家检查时,还有我舅舅李×在帮忙,刚干了三天,准备第二天离开,当时家里共有6000多瓶假酒,具体数额记不清了。2、被告人后×2的供述证明:后×1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租了一个院子,当时租院子就是为了生产假的”牛栏山”白酒,一周后我和我爱人熊×来找后×1,后×1和其爱人杨×与我们夫妻一起在租住的院子里生产冒用”牛栏山”的白酒,我一个叫后×3的堂哥用金杯车从外面把散装白酒拉到租住的平房,酒是用塑料桶装的,我们再把酒直接灌装到我们贴好”牛栏山”商标的瓶子和桶里,然后对外销售。灌装白酒的商标、包装盒、包装箱、酒瓶等物品是买酒的人给我们的,是后×1联系的。酒瓶是用我和后×1的面包车从废品收购站里回收过来的,我们生产的假酒都是”牛栏山”品牌的,有白瓶的,有绿瓶的。我们四个人在平房内灌装假酒,后×3负责拉酒,警察到我家来查时,还有后×1的舅舅李×在帮忙,刚来三天。3、被告人后×3的供述证明:从2014年8月底左右,我用京N839**金杯车从北京市门头沟区到大兴区×镇×村后×1租的院内,装上桶去大兴区×镇×村×酒厂内拉散装酒,再送回来。后×1、后×1爱人杨×、后×2和后×2的爱人熊×在平房内灌装假的”牛栏山”白酒,有白瓶、红盒子的。后×1的舅舅李×是三天前来帮忙的,我是拉酒的,这次是拉着酒还没进后院就被民警查获了。4、被告人熊×的供述证明:开始时知道后×2和后×1在北京做假酒的买卖,我是后来到的北京,跟着干了十多天左右。白酒是后×3从外面开金杯车装在塑料桶里拉过来的,后×1及其爱人杨×、后×2和我把后×3拉来的酒直接倒入从破烂市场收购回的酒瓶里,之后贴上”牛栏山”商标,再上盖,装盒、装箱,有白瓶的、绿瓶的。商标、包装盒、包装箱、酒瓶等物品都是后×1跟别人联系的,其他进酒的价格及销售我也都不清楚,都是后×2和后×1来干,后×2不让我参与,我就是贴标签、装箱和放盖,后×1的舅舅李×三天前来这里帮忙,后×3负责拉酒。5、被告人杨×的供述证明:2014年7月底,我和我爱人后×1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租了一个院子,在这个院子生产假的”牛栏山”白酒,一周后后×2和其爱人熊×也过来一起干。酒由后×3从外面用塑料桶拉到租住的平房,我与后×1、后×2及其爱人熊×把酒直接灌装到事先从废品回收站买回来的瓶子里,贴好”牛栏山”商标,之后压盖、装盒、装箱,然后不定时有人收走,白酒都是”牛栏山”品牌的,有白瓶的,塑料桶装的,有百年6年的,有百年8年的,有百年10年的一共7种。李×的舅舅三天前来帮忙的,正准备离开,商标、包装盒、包装箱、酒瓶等物品我不清楚来源,就是买我们酒的那个人送我们的,销售价钱我也不知道,都是后×1管。6、证人刘×的证言证明:我有一套前后院,2014年8月底,有一家姓后的租了我家一整套院10间房左右,租户我不认识,有两个男的两个女的住,今天又来了两个男的。租房时说是当库房用,平时就是经常有车进进出出的,具体干什么我不清楚,我也不经常去。7、证人纪×的证言证明:我是北京×酒厂的厂长,单位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我们单位出售散酒,大约每斤酒2元,平时来的人较多,都开着车带着自己的塑料桶来,我也不认识。8、证人李×的证言证明:我们做的是牛栏山的酒,我们直接向酒瓶里装散装的白酒,然后用压盖机压盖,贴标,放在包装箱里,够一箱后封箱。我就贴商标,其他的我没干,我就是帮忙。送散装白酒的男子以前送没送我不知道,我就看到被抓时送的这一次。9、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4年9月19日15时15分至16时,民警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镇×村被告人后×1的暂住地进行搜查,搜查出46度500毫升”牛栏山”二锅头白酒2291瓶、42度265毫升”牛栏山”陈酿白酒300瓶、42度500毫升”牛栏山”陈酿白酒3065瓶、42度2升”牛栏山”桶装白酒994桶、35度500毫升百年”牛栏山”红瓶6年白酒144瓶、38度500毫升百年”牛栏山”红瓶8年白酒8瓶、38度500毫升百年”牛栏山”红瓶10年白酒60瓶、42度牛栏山陈酿白酒商标300张、56度2升”牛栏山”桶装白酒商标200张、产品合格证300张、46度500毫升”牛栏山”二锅头商标500张、46度500毫升”牛栏山”二锅头白酒包装箱400个、压盖机2台、白酒原料130桶(2.5千克1桶,塑料桶)、空桶79个(塑料桶)、京P2SQ**东风牌汽车1辆,并予以扣押。另扣押京P3MA**东风牌汽车1辆、京N839**金杯牌汽车1辆。10、扣押物品照片证明:扣押的假冒白酒、商标、包装箱、车辆等特征。11、牛栏山酒厂出具的产品鉴定书证明:46度500毫升”牛栏山”二锅头白酒2291瓶、42度265毫升”牛栏山”陈酿白酒300瓶、42度500毫升”牛栏山”陈酿白酒3065瓶、42度2升”牛栏山”桶装白酒994桶、35度500毫升百年”牛栏山”红瓶6年白酒144瓶、38度500毫升百年”牛栏山”红瓶8年白酒8瓶、38度500毫升百年”牛栏山”红瓶10年白酒60瓶,均属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12、牛栏山酒厂出具的包装物鉴定书证明:民警自北京市大兴区×镇×村一出租院内查扣的42度”牛栏山”陈酿白酒商标300张、56度2升”牛栏山”白酒商标200张、产品合格证300张、46度500毫升”牛栏山”二锅头商标500张、46度500毫升”牛栏山”二锅头白酒包装箱400个,均系侵犯”牛栏山”中国驰名商标专用权产品。13、牛栏山酒厂出具的产品价格表证明:46度500毫升”牛栏山”二锅头白酒的产品价格为每瓶5.5元,42度265毫升”牛栏山”陈酿白酒的产品价格为每瓶8元,42度500毫升”牛栏山”陈酿白酒的产品价格为每瓶10元,42度2升”牛栏山”桶装白酒的产品价格为每桶16.5元,35度500毫升百年”牛栏山”红6白酒的产品价格为每瓶35元,38度500毫升百年”牛栏山”红8白酒的产品价格为每瓶46元,38度500毫升百年”牛栏山”红10白酒的产品价格为每瓶70元。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北京×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登记注册情况。15、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及工商总局批复证明:”牛栏山”商标系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北京×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牛栏山”商标于2005年12月20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16、车辆信息查询单及照片:涉案车辆京N839**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刘莲,京P3MA**东风牌轻型封闭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京P2SQ**东风牌轻型封闭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上述车辆的外观特征。17、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9月19日14时许,民警到北京市大兴区×镇×村进行检查,在后×1租住的院内发现涉嫌生产假冒”牛栏山”白酒,将被告人后×1、后×2、后×3、熊×、杨×传唤到案。18、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后×1、后×2、后×3、熊×、杨×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后×1、后×2、后×3、熊×、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后×1、后×2、后×3、熊×、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后×1、后×2、后×3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熊×、杨×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后×1、后×2、熊×、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后×3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后×3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后×3系从犯、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后×1、后×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后×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熊×、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后×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后×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后×3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扣押在公安机关的46度500毫升”牛栏山”二锅头白酒二千二百九十一瓶、42度265毫升”牛栏山”陈酿白酒三百瓶、42度500毫升”牛栏山”陈酿白酒三千零六十五瓶、42度2升”牛栏山”桶装白酒九百九十四桶、35度500毫升百年”牛栏山”红瓶6年白酒一百四十四瓶、38度500毫升百年”牛栏山”红瓶8年白酒八瓶、38度500毫升百年”牛栏山”红瓶10年白酒六十瓶、42度牛栏山陈酿白酒商标三百张、56度2升”牛栏山”桶装白酒商标二百张、产品合格证三百张、46度500毫升”牛栏山”二锅头商标五百张、46度500毫升”牛栏山”二锅头白酒包装箱四百个、压盖机二台、白酒原料一百三十桶、空桶七十九个,予以没收;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京N839**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京P3MA**东风牌轻型封闭货车一辆,京P2SQ**东风牌轻型封闭货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 艳人民陪审员  刘香连人民陪审员  龙爱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明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