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民四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青岛海瑞志工贸有限公司与香港迈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瑞志工贸有限公司,香港迈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民四初字第119号原告:青岛海瑞志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春光、张琼,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香港迈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MomentivePerformanceMaterialsHongKongLimited)。法定代表人:阿诺德·威廉颂,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军、贺晓博,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海瑞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迈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海瑞志工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香港迈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瑞志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香港迈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69元,减半收取26284.5元,由原告青岛海瑞志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代理审判员 于 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