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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孟刚与沈阳市格瑞特教育培训中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刚,沈阳市格瑞特教育培训中心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247号原告孟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建伟,系沈阳市和平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市格瑞特教育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李艳,系该中心校长。委托代理人赵申,系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辉,系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孟刚与被告沈阳市格瑞特教育培训中心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阳市格瑞特教育培训中心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刚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刚撤回对被告沈阳市格瑞特教育培训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孟刚承担。审判员 王 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湘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