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克明与马心书、马中俊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明,马心书,马中俊,刘维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55号原告:刘克明,男,1968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关天鹏,太和县婚姻事务服务所事务员被告:马心书,男,1945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马中俊,男,1966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刘维玲,女,1966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系马中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明诉被告马心书、马中俊、刘维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克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 淼审 判 员  曹云龙人民陪审员  乔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建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