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何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408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0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周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巍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