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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嵩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嵩民初字第33号原告:朱某甲,无固定职业。被告:朱某乙,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谢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