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嵩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嵩民初字第33号原告:朱某甲,无固定职业。被告:朱某乙,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谢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