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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4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正华兴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正华兴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09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正华兴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正华兴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本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771元及延迟履行债务利息。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5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771元、执行费2,941.57元及延迟履行债务利息。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如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艳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