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2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亚琼与连云港天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琼,连云港天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2457号原告李亚琼。被告连云港天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开发区瀛洲南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琼与被告连云港天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琼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琼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2170元及保全费1570元,合计3740元,由原告李亚琼负担。审判员 董德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