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民(知)初字第14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许东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许东兴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知)初字第14619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晓,北京仁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东兴,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富华五金城东排11号业主,住山东省冠县清水镇闫村15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许东兴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党 刚人民陪审员  罗艳芳人民陪审员  吕占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