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柴吉诉被告格日迪、娜仁陶格思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吉,格日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192-1号原告柴吉,男,1951年2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格日迪,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吉诉被告格日迪、娜仁陶格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格日迪名下的蒙K05R**号小轿车予以查封,原告以案外人胡日查名下的蒙KB66**号小轿车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格日迪名下的蒙K05R**号小轿车予以查封;二、对案外人胡日查名下的蒙KB66**号小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苏道格日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那 日 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