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肖颜与重庆锦泽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颜,重庆锦泽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420号原告肖颜,女,汉族,1992年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锦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余松路501号佳居花园1幢,组织机构代码79801280-0。法定代表人黄修友。被告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蛟凤北路22号(第2幢),组织机构代码78442827-4。法定代表人王敬春。本院受理原告肖颜与被告重庆锦泽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原告肖颜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颜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颜承担。审判员 彭重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熠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