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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肖颜与重庆锦泽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颜,重庆锦泽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420号原告肖颜,女,汉族,1992年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锦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余松路501号佳居花园1幢,组织机构代码79801280-0。法定代表人黄修友。被告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蛟凤北路22号(第2幢),组织机构代码78442827-4。法定代表人王敬春。本院受理原告肖颜与被告重庆锦泽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原告肖颜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颜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颜承担。审判员  彭重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熠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