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合肥凯泉电机电泵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合肥凯泉电机电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培军,任公司总经理。地址:长垣县长恼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被执行人合肥凯泉电机电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忠,任经理。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天水路6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1215号、(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对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凯泉电机电泵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