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谢天强与陈慧敏、张有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天强,陈慧敏,张有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谢天强。委托代理人张海廷,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慧敏。被告张有庆。委托代理人陈慧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34号城关房管处二楼。负责人王世杰,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天强与被告陈慧敏、张有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天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天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天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谢天强负担。审判员 孟伟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孟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