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韩××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个体出租汽车司机。因本案于2015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韩××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E×××××威志轿车,驶于本市河东区卫昆桥上时,从后面撞上牌照号为津F×××××江淮厢式货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韩××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韩××血液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万新村大队认定,韩××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津东检公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犯有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