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3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胜意与被告张子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907号原告张胜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尤连爱,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张胜意之妻。被告张子通,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意与被告张子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胜意负担。审判员郭灿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吴国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