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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阳生与刘干劲、尹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生,刘干劲,尹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李阳生。被告刘干劲。被告尹之红。原告李阳生与被告刘干劲、尹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阳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干劲、尹之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阳生诉称,2013年9月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伍万伍仟元(55000元),并立有借据一张,口头约定利息2分,之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至今未果,故诉诸法律,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55000元及利息。被告刘干劲、尹之红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日,被告刘干劲因购车搞运输向原告李阳生借款人民币55000元,未明确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并由被告刘干劲向原告李阳生出具借条一张为证。借条的内容为:“借条今借李阳生现金¥55000元正大写(伍万伍仟元正)借款人:刘干劲尹之红2013年9月1日”。该借款经原告催要,因被告刘干劲未能履行偿还义务,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李阳生陈述借条中尹之红的签名和手印均是被告刘干劲书写和按捺的。同时,原告李阳生还主张利息按口头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并主张诉求被告尹之红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为被告刘干劲与被告尹之红系夫妻关系。但原告李阳生未能举证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也未能举证证实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李阳生与被告刘干劲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刘干劲应按约及时还款,拖欠不还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刘干劲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因未能举证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但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于原告李阳生主张被告尹之红与被告刘干劲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借款的理由。因原告未能举证证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又因借条中被告尹之红的签名及手印均非被告尹之红本人所为,且原告对此也是明知的。故对原告诉求被告尹之红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刘干劲、尹之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干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阳生借款人民币5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阳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被告刘干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