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克苏垦执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乔仁琳与被执行人蒋巧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仁琳,蒋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克苏垦执字第00003-1号申请执行人乔仁琳,男,汉族,1975年出生。被执行人蒋巧兰,女,汉族,1978年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阿克苏垦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乔仁琳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查被执行人蒋巧兰的银行、车管、房产、土地登记情况,查询结果均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合理期限之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蒋巧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执行案件总执行标的为144204元(暂时计算到2014年11月26日止)。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敏审判员 余婉林审判员 胡宏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米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