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燕与朱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朱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张燕。被告:朱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诉被告朱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梁松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