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解瑞红与于得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瑞红,于得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20号原告:解瑞红,男,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长岭县。被告:于得水,男,1951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瑞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2.5元;剩余6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杨文刚审 判 员 吴 涛人民陪审员 吕艳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光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