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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解瑞红与于得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瑞红,于得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20号原告:解瑞红,男,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长岭县。被告:于得水,男,1951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瑞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2.5元;剩余6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杨文刚审 判 员  吴 涛人民陪审员  吕艳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光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