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乾行非诉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卫生局与临平镇寒寨村卫生室非诉行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乾县卫生局,乾县临平镇寒寨村卫生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乾行非诉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乾县卫生局。住所地:乾县城关镇文前巷1号。法定代表人:郑良,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乾县临平镇寒寨村卫生室。住所地:乾县临平镇寒寨村。负责人:杜科社。本院在执行乾县卫生局与乾县临平镇寒寨村卫生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诊疗活动一案中,申请人乾县卫生局以乾县临平镇寒寨村卫生室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并检讨了自己的错误行为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乾县卫生局以被申请人乾县临平镇寒寨村卫生室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亦无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 判 长  曹都来审 判 员  谢 瑾代理审判员  杨军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