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郑金光、颜文斐与颜文斐、颜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光,颜文斐,颜安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526号原告:郑金光。被告:颜文斐。被告:颜安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光与被告颜文斐、颜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光撤回对被告颜文斐、颜安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郑金光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