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莉红与李延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红,李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王莉红,女,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32号院。被执行人李延平,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24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宝烟小区17号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延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延平限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延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延平银行存款或提取其它工资收入100500元及利息,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三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