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福浩、翟怀成与翟怀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浩,翟怀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53号原告:王福浩,男。法定代理人:王锋三,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幸福村196号。委托代理人:董日波,莒县道路交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511041109501。被告:翟怀成,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浩与被告翟怀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浩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浩以治疗未终结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福浩负担。审判员 李洪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俊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