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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朱传宏与谢庆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金盛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传宏,谢庆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金盛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282号原告:朱传宏,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涛,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庆轩,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金盛营销服务部。负责人:邵坤,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谦,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传宏诉被告谢庆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金盛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传宏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一份,自愿撤回对被告谢庆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传宏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传宏撤回对被告谢庆轩的起诉。审判员 孙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