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路商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德斯泰塑胶有限公司、应再欣与应再欣、周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斯泰塑胶有限公司,应再欣,周敏,台州市腾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1189号原告:浙江德斯泰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卫民。委托代理人:周显根,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涛涛,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再欣。被告:周敏。被告:台州市腾威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再欣,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斯泰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再欣、周敏、台州市腾威工贸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德斯泰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德斯泰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浙江德斯泰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正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万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