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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坡法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东凤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海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坡法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凤凰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甦,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鉴江工业园B区。被执行人王海乔,男,汉族。本院作出的(2014)湛坡法民三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海乔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海乔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海乔存款肆仟肆佰叁拾伍元伍角(¥4435.5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芬  华审判员 梁  罗  英审判员 黄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妙珍(代)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