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191号原告毕某某,女,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邱某某,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