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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191号原告毕某某,女,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邱某某,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