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军平与王闯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初字第512号原告张军平,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告王闯,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平诉被告王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军平负担。审判员 刘亚东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