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闫会勤诉祝华亮财产损害赔偿执行通知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原执字第380号祝华亮:闫会勤诉祝华亮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13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或委托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施行)》第24条的规定,命令你(公司)自本令送达后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履行义务如下:一、缴纳财产损害赔偿费用850元整;二、缴纳执行费50元。此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附:执行法官:姬黎联系电话:0373-728****监督电话:0373-729****收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原阳县支行户名:原阳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帐号:408101040002812特别提醒:付款必须注明执行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注明代谁付),以免误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