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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硕华盗窃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硕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74号罪犯李硕华,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中洲镇泰南村委会桥头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1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硕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月4日作出(2010)佛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硕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3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2013年8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李硕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硕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52次;2010年12月获得表扬;2011年5月获得表扬;2011年10月获得表扬;2011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且该犯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票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硕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履行了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硕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