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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常某与侯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常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平房子镇。被执行人:侯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平房子镇。桃花池村二组。本院在执行常某与侯某某排除妨害纠纷[(2014)喀平民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喀平民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广林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