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8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於某甲与於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某甲,於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356号原告於某甲,男,194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於乙,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於某甲诉被告於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於某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於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於某甲负担。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