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济宁恒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济宁恒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47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济宁恒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债务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发院《关于做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任执字第147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再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