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与三门峡缘分果业有限公司陕县分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三门峡缘分果业有限公司陕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豫法行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庆义,厅长。被执行人:三门峡缘分果业有限公司陕县分公司。地址:陕县。分公司负责人:杜肖军。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因三门峡缘分果业有限公司陕县分公司不履行豫环罚(2014)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三门峡缘分果业有限公司陕县分公司配套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正式投入生产,河南省环保厅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给予其八万元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三门峡缘分果业有限公司陕县分公司主张由于三门峡市西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投运导致其无法验收,不影响其违法排污事实的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强制执行豫环罚(2014)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志定代理审判员 杨 巍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