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王建鑫诉天津市河西区牛和台湾牛肉面馆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鑫,天津市河西区牛和台湾牛肉面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791号原告王建鑫被告天津市河西区牛和台湾牛肉面馆负责人宋佳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鑫诉被告天津市河西区牛和台湾牛肉面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鑫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建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战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