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杨国际与潘国权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际,潘国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1530号申请执行人杨国际,男,汉族,1956年3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街42号申请执行人潘国权,男,汉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阳东县新洲镇那六村委会铺仔村*号。上列申请执行人杨国际申请强制执行潘国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公波审判员 王良国审判员 谢小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