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宗静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宗静
案由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218号罪犯宗静,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穗天法刑初字第5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宗静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穗终法刑二终字第65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宗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宗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4次;2014年10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缴纳13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宗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宗静未全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对其减刑应酌情从严。本院将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从一年调整为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宗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建 扬审 判 员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