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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侯亚楠与被告尹家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643号原告侯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钊,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李凤惟,山东贝恩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方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