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鄂罗田执字第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与罗田县好用粘胶带总厂、李平海、林金兰、李文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罗田县好用粘胶带总厂,李平海,林金兰,李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鄂罗田执字第08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被执行人罗田县好用粘胶带总厂。被执行人李平海。被执行人林金兰。被执行人李文革。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罗田县好用粘胶带总厂、李平海、林金兰、李文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6月29日作出的(2009)罗法民二初字第0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9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双方协商和解,被执行人罗田县好用粘胶带总厂、李平海、林金兰、李文革付清了和解款25万元。2015年5月26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出具收据和结案证明。本院认为,双方协商和解,被执行人罗田县好用粘胶带总厂、李平海、林金兰、李文革付清了和解款,申请人出具收据和结案证明。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罗法民二初字第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汉平审判员 吴教武审判员 陈红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