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执字第0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秀林与王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121-1号本院在执行孙秀林申请执行王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王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丁淑敏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李邦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