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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志腾五金建材经销处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志腾五金建材经销处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日开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志腾五金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六路南首。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志腾五金建材经销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票号为24380029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志腾五金建材经销处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恒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