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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行审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政府与胡淑兰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兴行审字第00064号申请人: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丹东市。法定代表人:陈福茂,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何晓东,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乙娟,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淑兰,女,194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申请人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胡淑兰房屋征收补偿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政府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曲 涛人民陪审员  陈晶媛人民陪审员  杨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沙莎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