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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静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静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313号罪犯张静,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开,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惠中法刑二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张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罪犯财产刑为罚金500万,但该罪犯的财产刑完全没有履行完毕,综合其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一年的建议调整为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