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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晓利与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贺延平民间借贷纠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履 行 到 期 债 务 通 知 书(2015)汝执字第75号武汉钢铁集团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粉末冶金分公司:本院在受理王晓利依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四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巩��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贺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贺延平不能清偿债务,但对你单位享有到期债权,现申请执行人王晓利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对你单位的到期债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的规定,通知如下:一、收到本通知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执行局指定账户向申请执行人王晓利履行你单位对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人民币123.63万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二、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若擅自向被执行人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其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指定账户户名:汝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1710104000048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汝阳县支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本院地址:河南省汝阳县杜鹃大道东段,邮编:471299联系人:刘亚清联系电话:1813799****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