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丽、闫海江与刘艳玲、孙洪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闫海江,刘艳玲,孙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张丽,身份证号码6501031968********,女,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头道街**号***栋*单元*楼3门。申请执行人闫海江,身份证号码2301081962********,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二道街*号***栋*单元地下室2门。被执行人刘艳玲,身份证号码2321031972********,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利新街先锋村。被执行人孙洪丽,身份证号码2301221969********,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利新街先锋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3)阿商四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张丽、闫海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艳玲、孙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执行和解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535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修宏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