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魏振龙与姚志光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振龙,姚志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魏振龙,男,蒙古族,1963年12月19日出生,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姚志光,男,蒙古族,1965年2月24日出生,农民,住址康平县。原告魏振龙诉被告姚志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魏振龙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振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振龙负担。审判员 赵建军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明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