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第0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景丽与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丽,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1227号原告张景丽。被告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5号路西8号路南。法定代表人王晓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景丽诉被告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丽撤回对被告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景丽承担。审判员 宋长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彦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