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商)初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楠与李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楠,李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商)初字第2343号原告马楠,男,1982年9月4日出生。被告李鹤,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楠诉被告李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李鹤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下落不明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马楠诉被告李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徐春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