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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938号原告黄××,女,生于1985年11月13日,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委托代理人罗劲松,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任紫璇,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男,生于1978年12月5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审判员  冯维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