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938号原告黄××,女,生于1985年11月13日,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委托代理人罗劲松,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任紫璇,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男,生于1978年12月5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审判员 冯维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飞 搜索“”